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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古代有授给人民田地的制度,民年二十后可受公家分与的田地,六十归还。参阅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、《通典·食货一、二》。
⒈ 旧时人民成年后,接受公家所给的田,称为「受田」。
1.梁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托田所”不仅方便了外出打工人员,而且也让受田户安心地种植了。